1949年以前,湖南人口增长缓慢,属于高出生、高死亡、低自然增长型。据史书记载,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属今湖南境内仅71.74万人。经过1100年,至宋徽宗宁元年(公元1102年),湖南人口也只有261.23万。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湖南人口276.67万,1949年为2986.83万。 新中国建立后,人口增长迅速。1974年以前,基本处于盲目增长状态,除1959-1961年外,多数年份人口自然增长率都在18‰以上。7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人口增长得到控制,但1985年后又开始回升。1988年入口出生率达23.32‰,居全国第四位;人口自然增长率16.5%。,居全国第五位。湖南人口密度大且分布不均。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为158人/平方公里;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为177人/平方公里。这两次普查人口密度都居全国第10位。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人口密度为257人/平方公里,跃居全国第8位,是全国平均数105人/平方公里的1.45倍。人口分布状况,中部稠密,边缘稀少,人口比较密集的地区是在连接沅江、邵阳、醴陵所组成的三角形区域以及周边地区,其人口密度超过500人/平方公里,而西北、西南、东南地区人口密度少于150人/平方公里。湘西山区约占全省面积的1/3,人口仅占1/6。从1949至1989年,湖南人口总数增加到6013.62万,仅次于四川、河南、山东、广东和江苏,居全国第6位。全省平均人口密度为284人/平方公里。人口地区分布很不平衡,湘潭市523人/平方公里,长沙市461人/平方公里,娄底地区452人/平方公里,衡阳市419人/平方公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46人/平方公里。一、总人口2005年11月1日零时,全省14个市、自治州的常住人口为6320 万人,与2000年11月1日零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总人口6440 万人相比,减少了120 万人,减少1.90%。全省2005年底常住人口为6326万人。二、出生、死亡及自然增长自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止,全省共出生74.32万人,死亡42.15万人。按常住人口计算出生率为11.90‰,死亡率为6.75‰,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15‰。三、城乡构成全省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2338万人,占总人口的37.00%;居住在乡村的人口3982万人,占总人口的63.00 %。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7.25 个百分点。四、性别构成全省人口中,男性为3277万人,占总人口的51.85%;女性为3043万人,占总人口的48.15 %。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7.65。五、年龄构成全省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182 万人,占总人口的18.70%;15-64岁的人口为4552万人,占总人口的72.03%;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586万人,占总人口的9.27%。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3.4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98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全省人口中,汉族人口为5640万人,占总人口的89.24%;各少数民族人口为680万人,占总人口的10.76%。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减少了142万人,减少了2.46 %;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2万人,增长了3.34%。七、受教育程度全省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的人口为240万人,高中程度的人口为815万人,初中程度的人口为2326 万人,小学程度的人口为1984万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大学程度的人口增加51万人,高中程度的人口增加99 万人,初中程度的人口增加30万人,小学程度的人口减少480万人。八、家庭户人口全省共有家庭户1993万户,家庭户人口为6238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3 人,集体户人口为82万人。城镇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03 人,农村为3.19 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减少了0.31 人。注:常住人口:指户口登记地在本地且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和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以及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人口。计算公式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户口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人口%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