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狈为奸”出自唐代段成式的《酉阳杂俎》。
其中记述说狼和狈是很相似的两种动物。狼的前腿长,后腿短;狈则相反,前腿短,后腿长。狈必须把它的前腿搭在狼的后腿上才能行动,否则就会寸步难行。有一次,狼和狈走到一个人家的羊圈外面,虽然里面有许多只羊,但是羊圈既高又坚固,于是狈就让狼骑在自己的脖子上,再由用两条很长的后腿直立起来,把狼驮得很高,然后,狼就用它两条长长的前脚,攀住羊圈,这样就能够将圈中的羊叼走了。从这个故事中就有了“狼狈为奸”这个成语,用来比喻相互勾结做坏事。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成语所形容的主体一般都是两个,既不能是多个,更不能是一个。这样看来,上面所举的那篇文章中,就不应使用“狼狈为奸”,应当换作“朋比为奸”才更为合适。“朋比为奸”出自《新唐书·李绛传》:“趋利之人,常为朋比,同其私也。”“朋比”是依附、勾结的意思,这个成语用来形容多个坏人勾结起来做坏事。主体既可以是两个,也可以是多个,比”狼狈为奸“的使用范围更大。例如,同治帝的一份诏书中给想要革除的十大臣找到的罪名就是“朋比为奸,谋为不轨”,也是用来形容多人。所显然,用来形容一个由七个犯罪分子组成的犯罪团伙,使用“朋比为奸”是比较合适的。总之,我们只要能够了解“狼狈为奸”和“朋比为奸”在对象数量上的差异,就不会在使用中混淆了这两个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