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时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