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教师法来说也是在以前的教师法的基础上做的修订,也就是说没有修改的部分还是参照教师法的规章制度执行的。而新修订的部分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