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学入学条件
1.凡年满六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2.小学教学班级起始年级学额为40人。
3.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4.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一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有关册籍表格,编制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书面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期满仍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家长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5.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按成委办[2003]42号中《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实施办法》办理。办理地点在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当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对持有《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统一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6.小学实行秋季始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