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收的房款涉及到预收款和流转税两项会计核算业务。
一、预收账款的核算。
收到预收房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贷:预售账款
注意: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收到的意向金、诚意金等不属于预收款,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在转为购房款时再由“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预收账款”科目。同时,收到的意向金、诚意金等依据规定不用为流转税的计算依据。
二、流转税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收到的预收账款,按规定需预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1、增值税及附加的计算及会计分录。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目前为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依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对于 实行简单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对于实际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比例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银行存款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分录。
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比例按纳税人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比例执行。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纳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也希望有任何房地产财税方面的问题直接联系我,让我有机会义务服务于条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