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等式两边同时加上或减去同一个值,等式依然成立。
如果a=b,则a±c=b±c(c为任意实数)。
反之也成立,即:如果a±c=b±c(c为任意实数),则a=b。
【注】特别地,在等式两边同时加上或减去同一个代数式,等式也成立。
2、在等式两边同时乘以或除以(除数不为0)同一个值等式仍然成立。
如果a=b,则a×c=b×c,a÷d=b÷d(d≠0)。
反之,若a×c=b×c(c≠0),则a=b;若a÷d=b÷d(d≠0),则a=b。

【注】特别地,在等式两边同时乘以或除以(除数不为0)同一个代数式,等式也成立。
3、在等式有意义的前提下,在等式两边同时取任意次方,等式仍然成立。
4、在等式有意义的前提下,在等式两边同时开任意次方,等式仍然成立。
5、在等式有意义的前提下,等式两边同时取倒数、相反数,等式仍然成立。
6、(等式的对称性)a=b,则b=a。
7、(等式的传递性)若a=b,b=c,则有a=c。
8、(等式的可加、可减性)若a=b,c=d,则a+c=b+d,a-c=b-d。
9、(等式的可乘性)若a=b,c=d,则a×c=b×d。
10、(等式的可除性)若a=b,c=d,则a÷c=b÷d。(c、d都不为0)
【注】等式的性质既是解方程、化简等式时而进行等式的等价变形的理论依据,也是日后学习“不等式的基本性质”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