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职责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3-06-28 05:47:08

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职责

一、主要职责及业务范围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不动产登记、地理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战略规划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中省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和申报工作。

(八)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及申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规划条件变更、容积率调整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负责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拟定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中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信息公示和矿产开发统计、储量登记年报等矿业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对乡镇政府落实中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违法案件。指导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十六)负责治沟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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