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省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自主确定扶贫资金的用途。
第二,资金使用范围上有明确的方向。包括可以用于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素质提升,金融资金支持,扶贫项目管理费,其他扶贫支出等。其他未尽事项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管所及贫困农场,林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
第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其他资金混用。
第六,切实加强预算执行。
第七,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