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6年4月26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限定:“用人单位与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档案转到工人本人户口所在地”。
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6月9日颁发的《公司工人档案管理工作限定》第十八条限定:“公司工人变动、辞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被炒鱿鱼、辞掉等,应由工人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交其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根据以上文件限定,工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在限定时间内让工人解决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解决的将档案转交工人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