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负责炸药、雷管的验收、保管、发放及统计工作,建立收、发台账、做好完整的记录。
3、不得将炸药、雷管发放给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4、负责对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5、对配送到现场的炸药、雷管除及时登记外,还应将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6、爆破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完整的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资料交到公司有关人员的手中,并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