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知县下面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典史属于未入流(九品之下)的文职外官,但在县里的县丞、主薄等职位裁并时,其职责由典史兼任。因此典史职务均由吏部铨选、皇帝签批任命,属于“朝廷命官”。
元代始设典史一职,其初为执掌文案的幕职类首领官。明朝典史虽名为幕职文吏,但实掌县尉权柄。清代典史逐渐取代县尉一职,转而为执掌治安管捕的属官。
至清末,旧的州县官制由近代化的西方官制所替代,典史遂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由王朝更替间典史职能的转换来看州县的权力运作,可管窥地方州县制运作的真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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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史是地方县衙门中的吏员,地位低微,其职为知县下属,掌管盗贼缉捕、监狱刑讯等。若小县中未设置县丞、主簿,则往往由典史兼领其职,故颇能弄权,营私舞弊,擅作威福。
清梁章钜《归田琐忆》载有为各县典史作十字令趣语云:“一命之荣称得,两片竹板拖得,三十俸银领得,四乡地保传得,五下嘴巴打得,六角文书发得,七品堂官靠得,八字衙门开得,九品补服借得,十分高兴不得。”这可说是一种文雅的笑谑,亦是作吏的县衙公务员另类官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