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明确了企业可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我们概括为八个“可以”。
十个应当
1.应当清洁生产
第四十条
2.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
第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3.应当接受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4.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5.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
6.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第四十二条
7.应当缴纳排污费
第四十三条
8.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9.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
第四十七条
10.应当公开排污信息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
七个不得
1.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2.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3.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六条
4.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施入农田
第四十九条
5.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六十三条
6.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7.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