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师补助规定如下:
一、《办法》提出“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凡已经达到或超过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的,这次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仍应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如何安排使用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我省是去年已提前达到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的省份之一,省人民政府决定,仍再增加五十元(今年从十月一日起执行,一小季度为十二元五角),其中拿出二十元(一小季度为五元)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按每人每月二元五角用于民办教师,可参照粤府〔1981〕211号文件的精神,增发节约奖的补助。至于原来已实行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的地方,节约奖可根据节约的多少,与其他教职工同样发给。
二、国务院144号文件规定:"增加工资的经费和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按照'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各部所属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按照这个规定,我省需要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也应由冬级财政自行解决。考虑到今年各地财政预算已作安排,今年第四季度增加的开支,除广州市以外,由省财政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一次性给予追加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