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