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的完整性检测按照《检测规范》第三章要求进行检测;2003版3.4.7条要求当三类桩和四类桩占到检测桩的20%,应该扩大检测范围;2014版规范取消了20%这个要求,只是模糊提出由建设各方判断检测结果无效时,应该继续扩大检测范围。按《建筑基复桩检测技术规范》(制JGJ 106-2014)中的规定:
检测方法选择和检测数量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