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幼儿园教师、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