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该条目释义对供暖室温标准定为18℃进行解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
该规定在当时条件下,对于提高供热质量,提高群众采暖满意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考虑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广泛应用,人们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也有提高,新的标准规范也规定卧室、起居室采暖设计温度不低于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