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约(HagueConventions)也被称“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13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的总称。1899年的会议通过了3个公约和3项宣言;1907年的会议除修订了前3个公约外,又通过了10个新的公约。这13个公约的名称,按照国际惯例排列的次序是: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
(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4)《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5)《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
(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
(7)《关于商船改充军舰公约》;
(8)《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9)《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10)《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
(12)《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
(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