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根本原则。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功能,在总纲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将男女平等纳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二部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