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审核等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工。
2.认定审核工种:行政事务处理人员、汽车驾驶员。
3.申报认定审核初级工条件:已安置退役士兵,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初级工证书,或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中级工及以上证书,工龄未满10年;调整工种工勤人员,具有职业等级初级工证书,已在新工种技能工作满1年,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4.申报认定审核中级工条件:已安置退役士兵,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中级工证书,工龄未满10年;或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高级工及以上证书,工龄未满20年;调整工种工勤人员,具有职业等级中级工证书,已在新工种技能工作满1年,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5.申报认定审核高级工条件:已安置退役士兵,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高级工及以上证书,工龄未满20年;调整工种工勤人员,具有职业等级高级工证书,已在新工种技能工作满1年,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