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消灭传染源,防止
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
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
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
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第五条 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
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
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
下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农
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八条 对怀疑是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应立即按规定逐
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尸体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
解剖。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为疑似外来病,或者是国内
新发疫病的,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并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
中心(农业部动物检疫所)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第九条 发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发生、
发展和流行情况,为疫情的确诊、控制提供依据。
出现大批动物死亡事件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由省级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属于外来病或国内新发
疫病,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及农业部指定的疫病诊断实验室要
派人协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条 除发生疫情的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采样、分离
病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获准到疫区采样
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采集的病料及相关样品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
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动物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规定逐
级报告疫情,并依法对疫情作进一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动物
疫情监测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确诊为人畜共患疫病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
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举报
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或不按规定处
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
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
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
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