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目前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160元,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1510元。
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