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姆将护理系统分为三类:
(1)完全补偿系统,当病人的自理能力完全不能满足治疗性自理需求时,护理应采用完全补偿系统,给予全面的帮助。常用于以下情况:昏迷病人,高位截瘫病人以及医嘱限制其活动的病人,精神分裂症病人等。
(2)部分补偿系统,当病人的自理能力仅能完成部分治疗性自理需求,而需要护理提供帮助完成另一部分的自理需求时,应采用部分补偿系统。如下肢骨折卧床的病人,病人可以完成洗漱、穿衣、进食等自理活动,但需要别人帮助端水、端饭、提供便器等。同时也需要通过护理的教育和指导,提高病人的自理能力。如指导病人的功能锻炼,防止关节僵硬、肌肉萎缩等并发症。
(3)支持-教育系统,当病人有能力自己满足治疗性自理需求,但需要一些指导和支持时,应采用支持-教育系统。如糖尿病患者需要通过学习,掌握胰岛素自我注射的技术。
以上三种护理系统的采用应根据病人的自理能力选择合适的护理系统。原则是护士应在病人现有的自理能力基础上,补偿其自理的不足,同时帮助克服自理的局限性,从而提高病人的自理能力。护士不应无原则的包揽病人全部的自理活动,也不能借口自理把护理工作推给病人和家属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