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长期目标。重申2℃的全球温升控制目标,同时提出要努力实现1.5℃的目标,并且提出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人为排放与清除之间的平衡。
(二)国家自主贡献。各国应制定、通报并保持其“国家自主贡献”,通报频率是每五年一次。新的贡献应比上一次贡献有所加强,并反映该国可实现的最大力度。
(三)减缓。要求发达国家继续提出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步向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或限排目标迈进。
(四)资金。明确发达国家要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其他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出资
(五)透明度。建立“强化”的透明度框架,重申遵循非侵入性、非惩罚性的原则,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透明度的具体模式、程序和指南将由后续谈判制定。
(六)全球盘点。每五年进行定期盘点,推动各方不断提高行动力度,并于2023年进行首次全球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