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辖市”中除较大的市外,不实行“市管县”和“市管市”。
2、“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
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3、“地级市”实行“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地级行政区纳入官方统计。
1983年起开始推行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全部改为“地级市”;与“省辖市”对应的有“地辖市”(或“地管市”)-即直属地区管辖的“市”;“地辖市”自1983年开始改称“县级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据此推理,广义的“省辖市”指除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市”。
现在通常的关系中,省辖市包含地级市,而地级市只是省辖市的一部分。一般来讲,地级市的行政级别为厅局级,而省辖市的行政级别有的是厅局级,有的是副部级。
有些省辖市,因其在地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被国家列为计划单列城市,那么它的行政级别就上升为了副部级,比如大连、青岛、宁波、深圳、珠海、厦门、还有各省会城市等。

扩展资料: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是中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属地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级别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
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专区之称。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地级市数量逐渐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有293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省辖市,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大部分“省辖市”为地级市,个别为“县级市”。
现在的地级市就是省直辖的,但是一些省里面有一些大城市,名义上和地级市并列,实际上还是有差别的。有些大城市成为副省级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一直也是副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