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规定)

厨余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规定)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2-03 12:30:32

厨余垃圾管理条例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玻璃、织物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汞灯管,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大骨头、餐巾纸、卫生间用纸、纸尿裤、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家具、家用电器等整体性强、体积超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废弃物,称为大件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加大生活垃圾管理财政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指导、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不得混合投放和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

第八条 本市按照法律规定的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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