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制造使用或者存储火药、炸药、起爆物、火工品等大量危险物的建筑,遇到火花会爆炸,并且有可能造成巨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建筑物。
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
2、国家级会堂、办公楼、档案馆、国际机场、大型展览馆、大型候车站、国际港口客运站、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和大型体育场馆;
3、国家级计算机中心、通信枢纽、以及对国家意义重大的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
4、制造、使用、存储危险爆炸物、包括露天气罐和油罐等可能引起爆炸并且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等;
5、预计年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省、部级办公楼及其它重要的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6、预计年雷击次数大于0.3次的住宅及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以上所列出的建筑物都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这些地方的防雷级别非常高,需要重点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12次小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等于0.06次小于0.03次的住宅、公共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考虑到雷击后果和周围条件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6、年平均雷暴日15天以上的地区,高度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15天及以下的地区,高度为20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
划分:
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0区:指正常运行连续成长时间、短时间连续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环境。
11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偶尔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环境。
21区: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并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23区:存在固体可燃物质,并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