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观察员国:蒙古国、伊朗、巴基斯坦和印度。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2001年6月15日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2002年6月7日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 1加强成员国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2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走私、非法贩运武器和其它跨国犯罪; 3开展经贸、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4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5上海合作组织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6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7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8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 9平等互利,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 10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组织及对外开放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集中体现在“上海精神”上,即“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上海精神”已写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