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1,哈尔滨市哈政综〔2008〕54号,使用面积40.35,40.35 2,榆树市榆政办〔2008〕48号,建筑面积25,38 3,扶余县扶物价字〔2008〕16号,建筑面积-阳台楼道27,37 4,双城市双价字〔2008〕12号,使用面积35.5,37 5,五常市五政发〔2008〕89号,建筑面积29.5,43 6,呼兰区哈呼价发〔2006〕14号,建筑面积24.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