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定: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点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点MPa每升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度的液体的气瓶。
0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0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0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