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组原则不同,DIP根据诊断和不同的治疗模式来构建组,可以充分体现不同治疗模式对同一疾病的应用。DIP组的数量一般超过10,000。比如广州的DIP支付改革数量在1.2万左右。
DRG根据诊断水平、服务水平和资源消耗水平,明确主要疾病诊断类别,将服务整合为内科组、外科组和手术组,形成全国统一的基础诊断组(ADRG)367 组。中国的DRG团体数量一般不超过1000个。
其次医保控费方式不同。DIP (病种分值法) ,实际上包含了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算管理。以统筹区域为单位设定总额预算,区域内所有医院共享一个总额,实行硬性预算约束,按病种分值来计算每家医院最终获得的医保基金支付额度,超额提供服务则分值单价下降,医院从该病种获得收入也下降,也就是“结余医院留用,超支统筹地区所有医院分担”。而DRG是医保机构就病种付费标准与医院达成协议,医院在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时,医保机构就该病种的预付费标准向医院支付费用,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也就是“结余医院留用,超支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