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被告来说是有利的。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正常情况下,对于胜诉方来说有可能是不利的,对于败诉方来说有可能是有利的,相当于有了一次重新判决的机会。但是不管对谁来说发回重审,都是为了能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作出判决,实际上对双方来说机会都是均等的,因为有可能维持原判,也有可能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