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 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 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 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 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 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 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 供货者名称和地址、 进货日期, 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 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现场抽样时,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 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 以同一产地、 生产者或进货商, 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 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 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 并书面说明理由, 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 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 6个月。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 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 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 召回等措施, 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 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