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按关税壁垒和商品及服务自由化程度,以及在产业、财政、金融、政治等各方面的联系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部门一体化。部门的一体化是指区域内各成员国的一种或几种产业实行一体化,如欧洲煤钢联营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容包括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煤钢产品进出口关税和限额,成立煤钢共同市场,通过控制投资、产品价格、原料分配、企业的兴办与合并等调节共同体成员国的煤钢生产,并建立有超国家性质的“协调机构”,对各成员国、企业和个人实行约束。这种形式的部门一体化还有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AEC)。
(2)优惠贸易安排。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最低级最松散的一种形式。主要是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减少成员国之间的进口关税。即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规定特别的关税优惠。如东盟、东部和南部非洲优惠贸易区等就属此类。
(3)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指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取消工业品贸易限额,减免或废除关税,使商品在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逐步自由移动,但不涉及建立共同的关税和共同贸易政策,不建立超国家的机构。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等。
(4)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协定,相互间免征关税和取消其他壁垒,并对非同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率而缔结的同盟。它在一体化程度上高于自由贸易区,它除了包括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内容外,成员国之间对外还建立统一的关税率。结盟的目的在于使参加国的商品在统一关税之内的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排除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就是关税同盟。
(5)共同市场。所谓共同市场,就是在共同市场成员国内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统一关税,同时也允许成员国间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6)经济同盟。所谓经济同盟,就是各成员国之间不但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对外建立统一关税,而且要求成员国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集团。
(7)完全经济一体化。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在此阶段,区域内各国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上完全统一化,在各成员国内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劳动力及服务贸易等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进而在政治、经济上结成更紧密的联盟,统一对外的政治、外交和防务政策及经济政策,建立统一的金融机构,发行统一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