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一般是文化局委托执法,编制一般为参公管理,职能职责: 一、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四、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五、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六、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七、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八、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