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规定:
1、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本科学生参加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并已取得结业学分,另外本科学生还需要参加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再次参加课程考试或重新做毕业论文,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
3、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未完成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取得30学分以上者可申请肄业,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