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殷商甲骨文中初作从攴,爻声。形旁攴为手持器械施教形,表示手持鞭子、棍杖,表示教的本义与施教有关。声旁爻像器物交织形,于教字表音,爻与教并为宵部。“教”的本源之意表现为:儿童在鞭挞之下,学习算术。
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教,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从孝。凡教之属皆从教。”这也暗含着学识先知相对于蒙昧学生的权威引领,尊长可运用攴击对学生进行惩戒,规劝其改正行为。我国教育传统历来重视对学生礼教、学业和行为的规范:
针对“不合乎礼”的惩戒。学校之所,礼义为先,对“礼”的规范,除教导之外,教师最常用、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惩罚,对于不守礼仪规范者,《周礼·春官宗伯·大司乐小师》曰: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明会典》又曰:生员有戾规矩,并课业不精,禀膳不洁,并从纠举惩治。
针对“不勤于学”的惩戒。学有所成,勤修为要,元代国子监规定“讲诵不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的行为将“并委正、录纠举”,并依据违犯次数不同予以不同责罚。清代《重订训学良规》云:每届朔望,经董输流到塾,将各生所读之书、所写之字、所识之方字,考其优劣。劣者请师戒责,优者分别奖给花红。
针对“不正其身”的惩戒。为人行事,律行为重,南宋《丽泽书院学规》九月规约曰:毋亲鄙事。指不能接触不好的事情如赌博、斗殴、酣饮酒肆。明代设立功过簿,记录学生表现今生徒有过不肯告于先生朋友求知改者,是自弃其身而甘于为恶者也。先生察出重责,书于改过簿内,以待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