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性质上讲,该方式是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由于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控制在手中,标的物却已于先前转移给买受方占有使用,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导致涉及所有权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
保留权利这句话在人们打官司的时候经常这样说,其中的含义即是指某一方手中有针对所打官司所具备的法律权利是对对方不利的,但是他将此权利保留下来,暂时不用,所以称之为保留权利。当然具有保留权利的一方可以随时使用这个权利,从而打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