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罪论可以这样反驳:
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
然而实际上,恶意往往来得毫无预兆,犯罪者犯罪只是因为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问题,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所谓“交友不慎”、感情纠纷等,也不是犯罪合理化的借口,因此“受害者有罪论”其实是不合理的理论。
首先应该明确,受害者有罪论是不合理并且不人道的,可以从风险评估的角度去用这种理论刻薄极端的警醒自己,但不该陷入相关罪论逻辑。
受害者有罪论的性质
“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
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人应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