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下简称合格证)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第四条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五大品类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上市时,应当开具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