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水源涵养保护工作,推进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水源涵养功能区的规划、保护、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源涵养,是指以养护水资源,调节水文状况,提升生态系统水分保持能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的而实施的恢复植被、保持水土、防治污染等活动。
第三条 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整体优化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相结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