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登记业务。
二、 法定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三、 申请条件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进行变更。
四、 申请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四)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原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 办理程序
(一) 受理。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材料。
申请人向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 决定和送达结果。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六、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