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管理是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和地方党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职责,以一方为主、一方协助的管理方式,对部分部门、单位的干部进行共同管理。
为主管理的部门或单位称为主管方,协助管理的部门或单位称为协管方。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主要有:
1、对一些业务管理实行双重领导的。
2、流动性大、工作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3、全国性专业公司、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骨干企业。
4、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地方的直属单位。
5、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中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对台、机要等部门。
6、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公安、安全、司法、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统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
7、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
8、地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是指既要接受地方党委的考察管理,又要接收上级业务机关的考察管理,不论哪个方面认为领导干部不作为,或者失职渎职,再或者能力水平欠缺,不胜任现任职务,都要受到批评或者调换岗位。
对领导干部施行双重管理的办法很有必要,一是有利于激发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领导干部不能怠于履行职务。二是对当地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都有一个很好的担当,不容易出现只对一个方面负责,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工作。三是有利于对领导干部工作情况的客观认定。不仅当地党委考察结果有一个准确的认定,上级业务机关也要有考察结论,只有两个结论一致,才能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是否优秀是否合格或者说是否不合格的综合结论,所以说,双重管理有很大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