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平行登记:
为了使总分类账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之间能起到统驭、控制与辅助、补充的作用,便于账户核对,确保核算资料的正确、完整,必须采用平行登记的方法登记总分类账及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所谓平行登记,是指经济业务发生后,根据会计凭证一方面登记有关的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又要登记该总分类账户所属的各有关明细账户。具体地说。平行登记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① 登记的依据相同;
② 登记的方向一致;
③ 登记的金额相等。
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记入所辖明细分类账户的方法。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平行登记的要点如下:
1、 方向相同。在总分类账户及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登记同一项经济业务时,方向通常相同。即在总分类账户中记入借方,在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也应记入借方;在总分类账户中记入贷方,在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一般也应记入贷方。
2、 期间一致。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所辖明细分类账户的具体时间可以有先后,但应在同一个会计期间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所辖明细分类账户。
3、金额相等。记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必须与记入其所辖的一个或几个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合计数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