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105条规定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105条规定司法解释)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5-10 22:35:18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了必要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并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处理办法,对属于必要诉讼当事人的通知参加,对不属于必要当事人裁定驳回。

大家还看了
也许喜欢
更多栏目

© 2021 3dmxku.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