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了必要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并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处理办法,对属于必要诉讼当事人的通知参加,对不属于必要当事人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