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具体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这个主要是指政法系统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利用自身的权利,自己或用他人的名义,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者纵容子女、配偶,违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在这些经营活动中,通过自身权力的影响,实现权钱交易等。
第三,违规参股借贷。主要指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通过入干股,或少量实际入股、但大比例分红等方式,实现实质性的“权钱交易”。而违规借贷的方式则更多,包括以借贷形式受贿,或者,以借贷形式谋取更高额的收益等,背后都是权力的影响或利益的输送。
第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近年来,这方面报告的案例也比较多,主要是监狱、法院、检察机关等人员配合,伪造各种减刑、假释的条件,或让不具备条件的犯人,通过内外勾结等方式,达到法定的条件,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第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这一点上,民众反映也非常强烈。如民众报案,相关办案人员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以立案,背后可能是懒政,也可以是权钱交易,不管什么原因,都将会使得正义无法得到伸张。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也会同样如此。
第六,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对于领导干部离任后的行为,党内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离任后从事职业律师,危害更直接、更严重。一方面,他们熟悉法律,有合法的形式与载体;另一方面,熟悉原来的同事、上下级,更容易实现“权钱交易”,因此,将其单独列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