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湿地的地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它应该有较大的平原,四周略高或三面有略高出平原地表,较近上游有良好的树木、林草植被,有发源于湿地上游的水源(它流经湿地而过,或从湿地边缘经过),能够保证枯水期时补充水量,附近不能有较多城镇爭抢水量,这些条件可以建湿地。
《湿地公约》中定义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的或流动的、或为淡水、微咸水或咸水的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 的浅海区域。
按此定义,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森林沼泽、藓类沼泽和草本沼泽)、滩地(河滩、湖滩和沿海滩涂)、盐湖、盐沼以及海岸带区域的珊瑚礁、海草区、红树林和河口等都是可以建湿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