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疾病等原因无法参加上课,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休学处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教学点领导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因病批准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休养。
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按复学时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的时间记入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提出休学申请,服役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时间。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1.应于学期开始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无法编入合适专业、班级学习时,可转读其它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