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制最早出现在中国古代,约始于公元前11世纪的商周时期。三三制是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在此制度下,一块土地被分为三等,分别归地主、王室和农民所有。由于三三制的实施,颁布了许多关于土地和税收的法令,加上各种规定,因而商代的三三制成为土地制度的法理基础。
在三三制下,土地基本上属于土地分封制的范围,但在实际上则更多的是在各级地方官府的掌控之中。三三制的实施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和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三三制主要是在抗日战争时期,
它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民主政权时,实行的一种人员分配制度。即在政权机构中,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占三分之一。